关于海南省2021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申报的通知(全文) 发布时间:2021-06-05 17:12

中商情报网讯:中商情报网讯:近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海南省2021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申报的通知》,海南省今年将继续对购置新能源汽车予以奖励,根据购车价格每台奖励6000至1万元,奖励总量不超过2.5万辆。奖励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关于海南省2021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申报的通知

琼工信汽车〔2021〕110号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汽车销售企业、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申报人:

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氛围,进一步促进大宗消费、重点消费,根据《海南省2021年度稳定汽车消费措施》有关“在使用环节,对在我省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我省注册登记者给予奖励”的要求,现将奖励资金申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资金使用方向及来源

海南省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资金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使用环节进行综合奖励,切实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资金从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具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三)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并在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含2020年12月购买并在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

(四)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申报奖励的,车辆自初次登记上牌日期起两年内不能过户。

三、奖励标准及总量

(一)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使用环节给予综合奖励。其中,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奖励人民币6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20万元(含)的每辆奖励8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奖励10000元。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换电式车辆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之和为准)。

(二)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2.5万辆,具体以奖励对象通过“海南充电桩手机APP提交申报材料的成功受理时间排序,先到先得。

四、资金申报

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1月15日(含),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资格。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如下:

(一)个人用户:下载“海南充电桩”手机APP,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二)非个人用户:下载“海南充电桩”手机APP,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非个人用户所申报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办理过户的承诺函》等相关材料。

五、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采取“系统受理、后台初审、人工审核,分批清算”的方式。

(一)系统受理。通过“海南充电桩”手机APP对机动车所有人的线上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海南充电桩”手机APP实时更新受理成功车辆数据。

(二)后台初审。通过系统后台与公安、税务等部门数据进行真实性、一致性校验。“海南充电桩”手机APP实时更新通过后台初审的车辆数据。

(三)人工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根据联网信息等对机动车所有人的线上申报材料或线下申诉材料进行人工审核。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定期通过“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通过审核的车辆数据。

(四)分批清算。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资金分批清算、分批下达。对于申报时间在2021年7月31日(含)前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于2021年10月底前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银行账户。对于申报时间在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15日(含)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于2022年3月底前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银行账户。

六、有关事项

(一)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落实市县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开辟新能源汽车上牌专用通道,确保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进行。

(二)汽车销售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汽车销售企业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汽车销售企业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奖励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三)申报人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依法追究责任。

(四)申报人应为机动车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电式车辆包括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每辆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只可申报一次综合奖励。

(五)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享受综合奖励。

(六)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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