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口腔医疗集团首次发布在科创板上市 上市主要存在风险分析(图)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20-08-26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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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公司部分服务的广告及宣传受到限制

公司受有关公司服务广告及宣传的若干中国法律及法规所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零一八年修订)。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各位阅本文件「监管概览-公司在中国业务的适用法律及法规-有关医疗广告的中国法规」一节。此外,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前,应当经相关卫生部门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且医疗广告仅能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间内发布,其内容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

有关限制可能妨碍公司进一步提升在行业内的品牌知名度的能力。此外,倘已发布广告的内容篡改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批准及记录者,则主管部门可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暂停其任何广告审查申请,为期一年。此外,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守则以及其诠释的任何变动均可能导致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可能承受大量负债及其他法律後果。所有有关情况均可能对公司的声誉、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十六)未能遵守中国反腐败法律及法规可能使公司及╱或公司的牙医、员工及院长遭到调查以及行政或刑事处罚,这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声誉,并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已采纳旨在确保牙医、护士、其他医务人员及院长遵守中国反腐败法律及法规的政策及程序。有关公司反腐败政策及程序的更多详情。然而,公司经营所处行业存在违反反腐败法律及法规的较高风险,且中国政府近期加大其反贿赂力度,以减少牙医、护士、其他医务人员及院长就购买药品及医疗器械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收取的不当款项及其他利益。

尽管公司已制定反腐败政策及程序且并无遭到任何有关反腐败违法行为的政府调查,但无法保证该等政策及程序将能有效防止因牙医、护士、其他医务人员及院长在公司不知情情况下采取的行动而引致的违反中国反腐败法律的行为。倘上述事件发生,公司及╱或公司的牙医、护士、其他医务人员及院长可能会遭到调查以及行政或刑事处罚,而公司的声誉可能因该等事件产生的任何负面宣传而受到重大损害,从而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十七)中国全国和地区经济以及公司的前景可能受自然灾害、天灾和流行病(如新型冠状病毒)爆发的不利影响。

公司的业务受中国整体经济和社会状况影响。自然灾害、流行病及其他超出公司控制范围的天灾可能对中国的经济、基础设施及人民生计造成不利影响。中国部分城市可能遭受洪水、地震、暴雨或乾旱的威胁。

此外,过去爆发的流行病(视乎其规模而定)对中国全国和地区经济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若中国再次爆发SARS、H5N1禽流感、H1N1、H7N9流感或爆发任何其他流行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的扩散,尤其是在公司经营所在的城市,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干扰,限制了病患到公司的医院及╱或普遍降低消费者的消费意愿,继而降低对公司服务的需求,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十八)与公司的合约安排有关的风险

倘中国政府认为与公司的可变权益实体及其附属公司有关的合约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该等法规或现有法规的诠释未来发生变动,公司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或被迫放弃公司於该等业务的权益。中国若干业务的外国所有权受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

例如,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合资格服务提供商外,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医疗服务机构100%的股权。尽管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内地的医疗机构组成合作夥伴,以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医疗机构,设立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者须符合若干条件,且中方於合资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不得低於30%。倘若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将在华中及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立,上述要求及股权百分比以及设立标准可以放宽。

有关外国投资限制的更多详情,请参阅本文件「监管概览-公司在中国业务的适用法律及法规-有关成立外商投资医院的国内法规」一节。由於公司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被列为外国企业,而公司的全资中国附属公司德鸿医疗为外商投资企业。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德鸿医疗、天睿医疗、可变权益实体与相关股东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

透过股权及合约安排,德鸿医疗已获得温州医院、鹿城医院及鹿城儿童医院财务及营运政策的实际控制权,并有权从其营运获取所有经济利益;及苍南医院财务及营运政策的实际控制权,并有权从其营运获取95%经济利益。根据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本集团的现有合约安排根据现行法律及法规属合法、有效,并对各订约方具有约束力。

然而,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亦已告知公司,当前或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诠释及应用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且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意见一致的观点。因此,公司无向 各位保证部分中国监管机关不会与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持相反意见。倘公司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可行使其酌情权处理此类违法行为,包括可能:

对公司徵收罚款;

没收公司的收入或中国附属公司、可变权益实体或其附属公司的收入;

撤销可变权益实体持有的业务及经营执照;

裁定合约安排项下的协议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

施加经济处罚;

限制公司收取收益的权利;

停止或限制可变权益实体或本集团的业务营运;

施加公司或可变权益实体可能无法遵守的条件或要求;

限制或禁止公司使用本次[编纂][编纂]来资助公司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

要求公司或可变权益实体重组所有权或营运;

采取可能会损害公司的业务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

任何上述中国监管机构可能采取的行动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营运造成严重中断,并严重损害公司的声誉,这或会妨碍或甚至终止可变权益实体根据合约安排所订明流向本集团的经济利益。此或引致分散管理层注意力及产生大量的营运及补救成本,并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可能颁布新的中国法律、规则及法规以施加可能适用於公司公司架构及合约安排的额外规定。

任何该等行动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营运造成严重中断,并严重损害公司的声誉,这或会导致公司无法从可变权益实体及其附属公司获得部分经济利益,继而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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