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风险
(1)子公司部分经营场所搬迁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子公司中山邦塑拥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12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0)第易091325号),其部分房屋建筑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公司自有部分厂房存在产权瑕疵,尽管公司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但公司仍可能面临因产权手续不完善,从而存在因经营场所搬迁导致生产经营中断的风险,导致需新建或租赁其他房产替代现有厂房,最终给公司带来搬迁成本,对公司短期内的业务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土地、房产等资产被抵押风险
为解决公司规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以土地、房产进行抵押,向银行申请借款。截至报告期末,该等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964.47万元。目前,虽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并且在可预见的将来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事项,但若公司未来不能偿付到期借款,可能导致土地、房产等资产权属发生变化,将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饶德生,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44.36%的股份,通过邦德投资和奇德控股分别间接控制公司18.38%、5.30%的股份,实际支配的有表决权股份合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68.04%。饶德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控制,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七)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本次拟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须满足相应的上市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须经过深交所审核,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能否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及最终取得同意注册决定的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同时,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也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存在因发行认购不足等情况导致发行中止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