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首次发布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主要存在风险分析(图)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20-08-04 17:54
分享:

(十)其他风险

(1)特殊约定条款履行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华在A轮、B轮、C轮融资及2018年7月的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与投资方签署的协议、备忘录中涉及相关特殊约定条款,就投资方对发行人进行投资后的权利保障事宜进行了约定。

根据2019年9月A轮融资投资方与严华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B轮融资、C轮融资和2018年7月的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投资方与严华签署的协议、备忘录中涉及一些特殊约定条款,特殊约定条款自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报IPO文件时已经处于自动中止或自动失效阶段,并于发行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审核通过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后自动终止,仅有在发行人IPO申请被撤回、失效、否决时恢复。

上述特殊约定条款仅限于股东之间,公司股东之间的特殊约定条款均是各方真实、准确的意思表示,虽公司不是特殊约定条款的当事方,但是如果发行人事后撤回申报材料,或发行上市申请被驳回,或发行上市失败,则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华的回购义务将触发,存在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的风险。

(2)主要经营场所为租赁的风险

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基于对信息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客户的业务场景,为客户在信息化和数字化进程中的不同需求提供软件技术外包服务。根据公司提供服务的特点,技术实施开发人员通常前往客户指定地点进行相应的技术实施,同大多软件技术服务外包行业公司相同,公司为轻资产运营,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场所主要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通用性办公楼宇,部分承租的房产系工业用途。目前,发行人租赁的场所主要位于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南京等区域,上述区域的办公楼租赁市场供给充分、价格市场化。

报告期内,公司与租赁的办公场所租赁关系均较为稳定,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未发生过因租赁房产而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但公司未来仍存在租赁的经营场所因到期或整改无法继续租赁或者租金大幅度上涨,从而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的影响

2020年初以来,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肺炎重大传染性疫情,为应对该重大疫情,多个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封城、相关人员隔离、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日期、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等举措。受疫情影响,公司春节后生产经营时间较往年相比有所推迟,预计第一季度业绩较上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

但随着国内疫情情况逐步得到控制,公司在严格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要求的同时,积极复工复产,整体经营情况趋于正常,预计疫情对全年业绩的影响相对较小。但是,由于目前疫情的延续时间及影响范围尚不明朗,若疫情进一步持续或加剧,不排除相关部门采取新一轮限产措施,导致公司下游客户订单萎缩、IT建设需求延后等影响,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的影响。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