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翔丰华科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主要存在风险分析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20-07-2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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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金额较大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净额分别为 39,168.11 万元、56,810.22 万元和 54,536.35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7.97%、94.75%和 84.48%,报告期各期末金额较大,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 公司已对存在财务经营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的公司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其 中,对公司 2017 年第二大应收账款客户河南捷源盛于 2019 年末全额计提坏账准 备 1,625.00 万元。但不排除未来行业竞争激烈,导致下游客户突然倒闭破产等重 大不利影响因素或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因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或应收票据不能 及时兑付而形成坏账的风险,从而对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毛利率持续下降的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0.40%、22.13% 和 22.00%,报告期内呈下降趋势,其中 2018 年度主要源于天然石墨和人造石墨 毛利率下降,2019 年度主要源于人造石墨毛利率持续下降。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公司天然石墨毛利率分别较上期下降 13.96 个百分点和 15.51 个百分点; 人造石墨毛利率 2017 年度为 30.36%,2018 年度毛利率下跌至 23.57%,较上期 下降了 6.78 个百分点,2019 年度毛利率下跌至 21.52%,较上期下降了 2.05 个百 分点。 2018 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下滑到 30%以下,除了受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 退坡影响,下游客户要求降价压力大外,石油焦类原料价格高位盘整和初级石墨 价格上涨则是另一个重要原因。2019 年度公司毛利率较 2018 年基本保持稳定。随着新的竞争者进入本行业,市场竞争会越来越激烈,未来公司如果不能持 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开发出更具竞争力、更有性价比的新产品,则公司存在毛 利率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3)盈利能力波动风险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度,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6,277.34 万元、 59,954.88 万元和 64,552.88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5,024.82 万元、5,760.44 万元和 5,039.12 万元。近年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报告期内营 业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净利润总体较为稳定,但不排除未来由于锂电池材料行业 竞争加剧、新能源汽车市场格局发生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政策等因素发生 重大改变,从而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增速放缓、盈利能力出现下降的风险。 

(4)存货期末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产销规模持续扩大,公司期末存货余额较大,占流动资 产比重较高。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8,714.01 万元、19,785.51 万元和 14,957.85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14.59%、24.01% 和 19.23%。 公司采用以订单生产为主的生产模式,并根据客户的订单需求提前安排采购、 生产,并保持适当的产成品库存规模。尽管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情况较好,但 如果未来下游动力锂电池客户因新能源汽车市场环境恶化,出现违约撤销订单, 将会导致公司原材料积压、在产品和产成品出现贬值;或者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进而无法执行订单,将导致公司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降低,从而公 司将面临存货减值的风险。

 (5)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较低的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 为-10,986.66 万元、-5,501.38 万元和 6,543.46 万元,报告期前两年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相差较大,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产销规模的快速扩大, 应收账款余额、存货余额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而增加较多,另外公司的收付款较 多采用票据结算,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差。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不能按时结算或及时付款,将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及使用效率,从而给公司 生产经营带来不利风险。

 (6)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风险 2017 年 10 月 23 日,福建翔丰华取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和福建省地税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5000027),有效期三年。 如果未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不能延续, 则公司无法持续享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税率或将增加,将对 企业盈利水平造成一定影响。

(五)法律风险 

(1)房屋租赁风险 发行人于 2016 年 10 月 15 日承租了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白石村公陂 小组大门正对面八跨(办公室除外)的仓库以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白石村公 陂小组宿舍三楼一间,租赁面积合计 1,568 ㎡,租赁期限为 2016.10.15-2018.10.14, 后续租至 2020 年 10 月 14 日。该房产的权利人为黄川黔,该房产所在地块因历 史遗留问题尚未办理房产证,该租赁亦无法办理备案手续。 尽管该租赁房产仅用于公司向比亚迪运输产品的中转仓储之用,公司容易在 较短时间内找到符合条件的替代场所,但如果发行人到期不能续租或者未来相关 政府部门将租赁厂房列入拆迁计划,发行人仍面临搬迁期间给生产经营造成的不 利影响的风险。 

(2)钟英浩税收补缴的风险 钟英浩 2014 年 6 月对外股权转让过程中按出资额进行平价转让,因未实际 获得应税所得而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及缴纳。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 号)及《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0 年第 27 号)的有关规定,该情形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而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转让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 定股权转让收入并进行征税的风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 再给予行政处罚。”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钟英浩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就 上述补缴事项而作出的任何处罚通知或函件,且前述行为已超过《税收征收管理 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钟英浩已经出具承诺函,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本人 缴纳因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钟英浩将根据要求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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