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发国企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
上海市国资委印发《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指引明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则;
(3)具备混合所有制改制条件,改制方案操作性较强,总体可行。
出资监管企业所属企业改制,由出资监管企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落实责任主体。
其中,出资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重大改制,由出资监管企业决策。出资监管企业在作出决定或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应将改制方案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重要子企业,指开展所出资监管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重要子企业由出资监管企业研究确定,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重要子企业重大改制,指出资监管企业转让其重要子企业股权,或重要子企业因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致使本市国有股权失去控制地位的事项。
出资监管企业应制定和完善所属企业改制的监管制度,明确决策主体、决策程序等事项,切实把好科学决策关、审计评估关、市场交易关,并指导监督所属企业规范操作。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引入投资者时,原则上应引入战略投资者,必要时也可引入财务投资者。提倡引入多个投资者,以优化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
合适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条件
(1)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
(2)具有产业链或价值链关联,能与企业形成协同效应;
(3)契合企业发展需要,能在资源、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帮助企业突破发展瓶颈,形成发展机遇;
(4)兼顾其他因素,如企业文化理念相近,认同企业发展战略,行业地位优势明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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