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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资委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

宏观来源:中商情报网时间:2016年03月10日 09:57 编辑:中商情报网

六、产权交易

(一)国有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对外转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相关操作细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9〕34号)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重点关注以下环节:

1.进场交易范围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外,国有产权转让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2.挂牌前期工作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前,转让方应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制定、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合法合规审核,并完成职工安置方案和职工民主决策程序等前期准备工作。

3.定价依据

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准,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如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4.转让信息公告

转让信息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披露。转让方根据交易规模、市场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但首次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5.受让方资格确认

转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转让信息公告期满,转让方根据公告的资格条件,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出具意见。

6.交易方式选择

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一般通过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中采取权重报价的,应由出资监管企业批准(如为出资监管企业股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并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准。

7.交易价款支付

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企业应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切实防范交易风险。

(二)国有企业增资扩股

企业实施增资引入社会资本,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投资者。增资行为涉及改制的,应同时符合改制有关要求。增资过程中应注重以下环节:

1.适用情形

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实施增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企业增资扩股涉及引入管理层持股、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的,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操作。

企业以股权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新公司的,应参照增资扩股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2.挂牌前期工作

企业增资应符合国资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有利于企业改革转制、创新发展。增资企业应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增资方案制定、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合法合规审核,并完成职工安置方案和职工民主决策程序等前期准备工作。

3.定价依据

增资企业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准确定挂牌价格,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最终确定的增资扩股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

4.增资信息公告

增资企业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尽可能扩大征集投资人的范围和渠道。增资信息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披露。公告中对管理、分红以及章程修改等的承诺,不得以约定的形式让渡国有股东的法定基本权益。

5.投资人资格确认

增资企业可根据项目特点、增资目的等,从市场、技术、管理或资源等方面设置必要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得设置带有明显歧视或显失公平的排他性条件。增资信息公告期满,增资企业根据公告的资格条件,对登记的意向增资方资格出具意见。

6.投资人选择

增资信息公告后产生多个意向投资人的,增资企业可根据增资目的,通过竞价、综合评议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优先选择业绩优秀、信誉良好的合格投资者。

七、相关事项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规定,要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作用。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明确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和管理模式。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比照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其中国有资本参股比重较大的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企业党组织可以通过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党组织书记,加强企业党建工作力量。

(二)职工民主程序与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改制应按照《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市厂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4〕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履行职工民主管理程序和厂务公开事项。企业改制中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理劳动关系,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涉及职工安置分流方案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合法合规审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改制方案的审批单位为责任主体。在审批改制重组方案时,应当进行合法合规方面的审核。

企业改制过程中,应由其法务部门或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参与,以确保方案及操作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上报改制方案前应与审批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审批单位可以根据下属企业上报的改制方案和自身情况,决定由法务部门或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单位授权该企业的法务部门出具。如方案涉及需进场交易的,须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企业法务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审核。

法务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⑴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⑵改制资产产权是否明晰;⑶改制操作程序是否完整、合规;⑷债权债务处理方案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⑸中介机构的选聘是否公开透明;⑹涉及职工安置的是否符合规定且经必要程序;⑺改制后的组织形式、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合法合理;⑻股权变动方案的合法性等。

(四)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通知》(沪委办发〔2011〕32号)、市国资委《关于深入推行市国资委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党委办〔2013〕10号)等规定,做好企业改制中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工作。

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级承担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责任。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性、类比性、可控性等指标逐一进行分析和评估,从源头上规避、减少、降低、控制和应对重大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为企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五)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损失处理及监管

国有全资企业实施改制,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应按照《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沪国资委评价〔2014〕7号)规定操作。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者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必须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对已核销及不纳入改制范围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六)土地出让专项资金和人员安置费用跟踪监管

土地出让形成的专项资金,应当形成项目清单及备忘录,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定期进行跟踪,并根据实施结果及时履行老股东权益的追索权。

企业改制中按《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规定提取的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的相关费用,应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约定从专户中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

八、附则

1.国家及本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指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相关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6.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7.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8.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市厂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4〕14号)

9.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10.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11.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4号)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1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15.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16.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17.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18.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19.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

20.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

21.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通知》(沪委办发〔2011〕32号)

22.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2号)

23.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民主程序的若干意见(沪工总民〔2004〕88号)

24.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6〕428号)

25.关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相关操作细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9〕34号)

26.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等文件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1〕153号)

27.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

28.关于深入推行市国资委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党委办〔2013〕10号)

29.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沪国资委评价〔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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