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十三五”节能减排规划暨实施方案》(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31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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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节能减排工程,促进循环低碳发展

(十七)节能及循环经济工程。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业和民用等领域,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等节能重点工程。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共伴生矿及尾矿、餐厨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废旧纺织品等综合利用工程,促进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处理回用,积极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互联网+”资源循环利用等专项行动,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城区设置标准化回收站,建设专业分拣中心,鼓励再生资源企业升级改造。(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八)减排工程。全面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加强城市、县城和重点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利用社会资金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医疗废弃物处置、危险废弃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污染物减排要求实施一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鼓励再生水回用。实施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建设完善区域天然气输送管道、城市燃气管网、农村配套电网。(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等)

五、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严格监督检查

(十九)合理分解节能减排目标。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全区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区“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地(市)。合理确定节能减排年度目标,防止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将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的目标和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全力推动完成本行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牵头单位: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统计局;参加单位: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市)、本部门前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前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成绩突出的地(市)、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市)、部门和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约谈和问责,必要时列入自治区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县(区)和重点用能单位、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牵头单位: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区党委组织部;参加单位: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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