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31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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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

(一)建立健全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支持国有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保险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政府出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类天使投资与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孵化投资基金,通过“孵化+创投”的服务模式,对在孵创业项目进行创业投资,完善双创载体投融资功能。〔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创业投资领域经营,探索建立符合创业投资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资本监督管理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落实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跟投、绩效激励等激励约束机制,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更好地发挥国有创业投资推动行业发展的作用,做大做强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证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支持成立天使投资联盟等各类公益性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大力引导天使投资对优质科技资源、“双创”项目的开发。支持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商局、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一)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鼓励保险资金加大对我区创业投资领域的投入,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与创业投资形成合力,扩大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投入。〔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发展改革委、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强规范管理,加大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就业增长。鼓励各级政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国有企业出资组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一步提高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效率,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合理设定政策目标,加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让利幅度。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放大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自治区政府基金规模,创新投资方式,加大对我区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自治区、地(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商业化创业投资母基金。〔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厅、证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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