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2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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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建立电煤保供奖补机制。对完成年度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任务的煤炭企业按8元/吨标准给予奖励。对每年11月底存煤达到季节存煤目标的发电企业,以及完成应急存煤任务的有关地方和企业,按20元/吨标准给予补助。鼓励发电企业增加采购电煤中长期合同以外的市场煤发电,对采购省内外高热值煤发电的按30元/吨标准给予补助。

建立投贷联动机制。对拟需新增贷款煤矿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并建立投资项目库,对1年内能够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向金融机构和社会投资机构进行推荐,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实施风险补偿,财政性资金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按0.15∶0.85比例对项目实施投放。省农信社、贵州银行、贵阳银行等省内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煤炭企业的支持力度。省属企业的省级财政性资金出资额度视企业经营情况确定,非省属企业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由省与市县财政按4∶6比例分摊。新投入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独立核算、专户管理、先行兑付”,原有债务计息挂账。

建立货款快速结算机制。按照政府引导、银行参与、企业主导原则探索建立货款结算机制,煤炭企业、发电企业、电网公司实现货款快速结算。对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付款的企业,通过引导资金担保增信,银行进行贷款用于支付拖欠货款。担保费用、银行利息由发生欠款企业承担。

建立“矿权”二次抵押机制。煤炭企业探、采矿权可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实行二次抵押贷款,有效缓解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促进煤炭资源融资、开发多元化,创新金融和融资模式,最大限度释放煤炭产能。

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充分发挥“工业云”作用,建立以电力为核心的能源产业链监测指标体系,对煤炭、电力、下游用电行业进行全面监测。建立完善预警会商制度,定期对全省煤电要素保障供应风险问题进行会商,及时作出预警响应,精准防控和应对煤电运行风险。

强化责任落实。市、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切实抓好生产、履行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落实储煤任务。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电煤供应和电力保障考核工作机制,统筹现有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煤电调节机制资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将落实煤电要素保障工作任务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加强专项督促检查,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及时总结推广、树立典型、示范带动;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敷衍塞责的,及时通报问责整改,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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