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28 09:58
分享:

三、重点任务

保证煤矿正常生产秩序。细化分解煤炭生产计划,逐地逐矿落实煤炭产量,生产煤矿必须根据抽掘采接续情况,按照330天生产时间科学制定年度煤炭生产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有条件的煤矿可开展露天生产。各地要切实保证煤矿正常依法生产,省有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分级归口原则,非安全隐患原因要求煤矿停产停建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报备,煤矿自行停产停建的由所在地煤矿监管部门比照执行。

科学安排煤矿退出时序。重点加快长期停产停建且不具备恢复生产建设条件煤矿的退出步伐。实行生产煤矿退出时序与供应电煤挂钩制度,对正常生产的15万吨/年及以上兼并重组煤矿,在确保安全生产和优先保障电煤供应的基础上,原则上继续生产到2019年12月底。

优化加快煤矿证照办理。推动煤矿机械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对已完成机械化智能化改造、具备核能条件的煤矿按规定及时办理产能核增手续。实行煤矿证照到期提醒制度,提前3个月对证照即将到期的煤矿进行提醒。对证照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煤矿,经矿权人申请,原则上按简化程序一次性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至2019年12月底。对联合试运转煤矿,优先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妥善处置矿界重叠问题。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按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规划修编和调整煤矿矿区相结合的原则,对煤矿矿界重叠区域重新评估,根据依法合规、尊重历史、一矿一策、一事一议的要求,科学运用规划调整、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综合手段,加快协调处理规划和矿界重叠问题,促进重叠区煤炭资源综合高效利用。

落实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根据年度发电需求,逐级分解电煤供应任务,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签订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将供应任务落实到具体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定价定量签订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合同的执行期限必须在1年以上。合同执行7—9分/大卡的政府指导价,2018年按7000万吨组织签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电煤质量检验进行全过程监管。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煤炭企业严格按照合同及时结算电、煤款项,切实降低承兑汇票比例,保证企业资金正常周转。

健全完善电煤储备机制。全省统调火电企业全年日常存煤量不低于300万吨,在落实日常存煤量的基础上,按照“淡储旺用”原则,利用汛期组织增加季节存煤500万吨,每年11月底前全省统调火电企业存煤达到800万吨。鼓励有条件的市和国有煤炭企业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性电煤储备,确保应急存煤200万吨。

继续优化电力交易机制。继续推进水电火电发电权交易,水电企业发电超过基数后,须向火电企业购买发电权,火电企业发电权收益全部用于电煤储备和降低用电企业成本。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条件,搭建公平、规范、高效的交易平台,建立品种齐全、功能完善、竞争充分的电力市场,鼓励发电、用电企业直接交易,推动电力供应使用从传统方式向现代交易模式转变。

精准强化煤电运行调度。全面提升调度统计工作质量,逐矿调度煤炭生产和煤炭企业建设情况,分品种、分流向调度煤炭产、供、储、销、用等情况。统筹平衡省内外电力供需,优化水火电调度,合理安排火电机组出力和水电蓄能,原则上汛期火电开机容量不低于920万千瓦,汛末水电蓄能保持在80亿千瓦时以上。协商开展跨省区水火电力置换,更大范围平衡西电东送和省内电力供应,2018年汛期跨省区水火置换电量超过40亿千瓦时。加强重点用电企业信息化平台建设,优化电能服务,提高电力运行效率。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响应,提高用电负荷的可调节性,保障电网安全平稳经济运行。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落实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严格开展重大灾害防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紧盯灾害重、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加强对灾害治理、隐患排除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执法实效。优化煤矿驻矿安全监管方式,加强煤矿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调整煤矿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煤矿驻矿安监员作为信息联络员、法律法规宣传员、重大隐患监督落实员的作用。

加大对地方政府考核力度。将各地落实煤电要素保障工作任务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完成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任务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完成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奖励。在实施有序用电时,根据各地煤炭生产和电煤供应任务完成情况动态分配有序用电负荷。按月通报各地煤炭生产和电煤供应任务完成情况,对因管理不力造成煤炭生产有效时间过低、电煤供应任务完成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问责。

加大对发电企业考核力度。实行日常存煤与基础发电计划挂钩,根据各发电企业日常存煤任务完成情况和发电计划执行情况,相应增减其基础发电计划。实施以煤定电确定开机顺序,存煤多、顶峰调峰能力强的优先安排机组开机。对存煤预警状态最严重的发电企业或发电机组实行末位淘汰,暂停安排基础发电计划。

加大对煤炭企业考核力度。对未完成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任务的煤炭企业,加强对其煤炭销售的指导和监管,对长期不能完成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任务的煤炭企业原则上不再对其新增资源配置。对因自身原因导致不履行电煤中长期合同或履行不到位的煤炭企业纳入失信企业预警名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