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推进农商互联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24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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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主体及资质条件

(一)参与主体。农商互联的“农”主要包括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商”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生鲜农产品的大型连锁超市及批发零售企业、农产品电商企业等农产品流通企业。

(二)资质要求。参与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品、设施设备和操作流程等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并按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重点区域。农商互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优先鼓励在国家级贫困县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商互联工作,抓紧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方案,强化政策支撑,优化发展环境,支持农产品生产、流通的各类资金要向农商互联对接主体倾斜,加强对农商互联工作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推动农商互联作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产业兴旺、农民增收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密切合作,推动对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农业、供销、邮政等单位合作,汇总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色优质农产品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名录,创新网上对接、展销对接和田头对接等多种对接形式,切实推动农产品流通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对接。要注重发挥农产品生产、流通行业组织作用,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开展农商互联。支持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加强与物流、供销、邮政企业合作,整合物流资源,降低物流成本。农产品产地、销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跨区域农商互联工作。

(三)及时总结,复制推广。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农商互联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案例、数据,总结上报在体制机制创新、模式创新、富农惠农措施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加强交流和宣传推广,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农商互联工作台账,并于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底前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典型案例材料报送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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