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23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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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公开方式。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如实公开社会公益事业信息。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优势,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把政府门户网站作为第一平台,集中发布相关政府信息,归集展示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要稳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为部门间核对和社会开发利用提供条件。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特点,要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要依法依规认真办理,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四)加强解读回应。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要认真进行解读,注意更多运用客观事实,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对于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读误解。要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指导和监督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社会公益事业是增进民生福祉、惠及社会大众的事业,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传承民族精神、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好统筹谋划,形成常态化机制,务求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提出具体措施,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政府扶贫、民政、教育、住建、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要在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本部门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国家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出台后,省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

(二)强化考核评估。各市(州)政府要比照省级政府做法,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开展评估,及时公开评估结果。要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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