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23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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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提升统筹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深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的有力抓手。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工业和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省级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作为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省直机关专项目标考核管理,同时作为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的重要评估指标。市、县政府要相应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不断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体现。(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制度创新,共享信息公开成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抓紧制定重大建设项目认定范围和标准,在本地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开。要建立公开内容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清理审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要结合权责清单及时调整更新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确保公开的项目信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监管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自2018年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将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监督员开展监督巡查的重要内容,及时关注、认真办理监督员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提升公开质量。(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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