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税费与风险基金】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按照本公司费用标准收取。其他单位授权或委托本公司代为收取费用的,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存托凭证相关税收安排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计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纠错处理与免责】因不可抗力、交易登记系统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存托凭证登记结算数据发生错误的,本公司与相关机构核对一致后进行更正。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中文文本】本细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提交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交符合相关公证、认证要求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境外发行存托凭证】以集中登记、存管在本公司的股票为基础,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涉及的账户开立以及基础股票登记结算事宜,适用本公司有关规定。
境内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之间就存托凭证发行、交易进行的互联互通业务中涉及的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事宜,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证监会批准】本细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二〇××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