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2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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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变更登记】对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存托凭证,本公司根据存托凭证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集中交易过户登记。

对于协议转让、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以及因协助执行等引起的其他变更登记,根据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本公司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转换业务涉及的存托凭证份额变更登记,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行为】本公司根据存托人的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和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存托凭证现金红利派发、送股、配股、网络投票等服务。

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公司行为涉及存托人与本公司之间的资金收付以人民币完成。

第十三条【持有人名册及查询服务】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向存托人提供持有人名册服务。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向存托人和存托凭证持有人提供存托凭证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退出登记】存托凭证终止上市后,存托人应当及时到本公司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手续。

本公司在结清与存托人的债权债务或就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后,与存托人签订证券登记数据资料移交备忘录,将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清单等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移交存托人。

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维护等相应职责由存托人直接承担,存托凭证持有人应当通过存托人主张相应权利。

存托人未按规定办理退出登记,本公司将其登记数据和资料送达存托人,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视同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发行失败处理】本公司办理存托凭证初始登记业务时,如出现发行失败的情况,存托人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存托凭证份额注销以及协助募集资金的退款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清算交收

第十六条【结算币种】存托凭证通过本公司进行结算的,应当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

第十七条【结算方式】本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存托凭证的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第十八条【分级结算】存托凭证的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按照相关结算业务规则,办理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存托凭证和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当就交易达成时确定由其承担的交收义务,对本公司履行最终交收责任。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与其客户之间的存托凭证和资金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十九条【违约处臵】结算参与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证券或资金交收义务的,本公司参照A股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臵。

第二十条【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公司开立的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与本公司完成存托凭证交易等业务的资金交收。

第二十一条【风险财务资源】对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本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缴纳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存托凭证涉及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按照债券以外其它品种的比例计收,涉及的证券结算保证金按照权益类证券品种的比例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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