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2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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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以自己名义参与交易场所业务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依照交易场所会员管理办法取得会员资格,以交易场所名义发展、介绍客户或者代理客户参与交易场所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商是指依照交易场所代理商管理办法取得代理商资格,以交易场所名义发展、介绍客户或者代理客户参与交易场所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授权服务机构是指经交易场所授权以交易场所名义发展、介绍客户或者代理客户参与交易场所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业务有关机构是指与交易场所建立交易场所业务合作关系的会员单位、授权代理机构及提供专业服务的银行、仓库、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登记托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四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场所分支机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落实相应的监管和牵头处置风险责任,并按照本办法规范设立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省行业监管部门和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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