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1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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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六)实施企业上市分阶段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省政府奖励4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5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5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2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重点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中介机构执业人员。

(七)政府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等省直部门在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项目资金和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报会”“报辅”和“金种子”企业。同等条件下,省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就高给予相应支持。

(八)加大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各地要予以大力倾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优先供地,实现应保尽保。在境内外交易所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中,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按项目申报)。

(九)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优先推荐申报发行企业债券。全省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以上市后备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对企业上市的促进作用,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省级政府引导基金要设立专项基金支持企业上市。市、州、县政府引导基金也要重点向本地上市后备企业倾斜,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对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企业上市的,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在评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拓展业务和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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