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加快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18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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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本建设指南所指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是指以农村乡镇、自然村或行政村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和便民、利民需求为目标,提供公益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大众化居民生活服务的便民服务集聚综合体,按所在位置、规模和服务对象可分为乡(镇)生活综合服务中心和村级生活综合服务站。

本建设指南适用于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的新建、改造和经营管理。

(二)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农村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出发,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和商业设施,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二、建设规模及服务功能要求

(一)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规模应以乡镇、自然村或行政村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乡(镇)生活综合服务中心营业面积要求:东中部地区300平方米以上,西部地区200平方米以上。村级生活综合服务站营业面积要求:东中部地区100平方米以上,西部地区80平方米以上。

(二)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应与乡镇、自然村或行政村的人口结构、居民消费水平、习惯和方式相适应,应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便捷消费为目标,具体分为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详见下表。新建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应优先考虑配置基本服务功能,改造的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应通过多种途径逐步完善基本服务功能。

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功能组合表

乡(镇)生活 综合服务中心 基本服务 选择性服务
大众餐饮(早餐)、维修、理发、生鲜菜店、便利店 家政、托幼、老人看护、洗衣、代收代缴、补衣缝纫、美容美甲、活动室等
村级生活 综合服务站 基本服务 选择性服务
维修、理发、生鲜菜店、便利店 大众餐饮(早餐)、家政、托幼、老人看护、洗衣、代收代缴、补衣缝纫、美容美甲、活动室等

三、选址布局要求

(一)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应选择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符合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要求的场所。

(二)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应根据服务功能的特点,进行合理布局。

四、经营管理要求

(一)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一般采用统一经营管理的方式,即各项服务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完全纳入到一个组织机构下,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招商经营、统一运营管理,从源头上把控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的功能组合、品牌档次,保障项目完整性,最大程度满足居民的消费服务需求。

(二)经营场所进行简洁装修,墙壁和地面便于经常清扫刷洗,店内通风、明亮。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施或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三)各岗位的从业人员应无传染性疾病,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经过岗前培训。

(四)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和服务应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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