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8年工业企业绿色升级作战计划》征求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10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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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53家制药、35家农药、32家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65家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

(1)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健全LDAR检测规范,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重点加强对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倒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露管理。

(2)强化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驰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等含高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对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含低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要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3)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拱顶罐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需在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卸过程,要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并配备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运输工具。

(4)加强废水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要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在生化池、沉淀池等低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要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5)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废气和检维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4.加强喷漆行业VOCs治理。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必须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要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要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VOCs综合去除率要达到70%以上。对达不到VOCs治理要求的喷漆单位或生产工序,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5.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

(1)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2)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按照国家要求,适时实施《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6.加强餐饮油烟排放治理2018年6月底前,出台《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0月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油烟排放达到《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2018年底前,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和汾渭平原城市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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