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07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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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障措施

(一)实施策略

加强充电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附设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补贴,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新型模式进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整车租赁、电池回收利用等服务领域,给予一定额度补贴。探索建立以充电量为基准的奖励补贴政策,减免充电服务费用。

(二)部门分工

明确各参与部门的任务和分工,及时出台工作细则,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县区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有关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规划、办法和政策,支持各类适用配套技术发展,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

(三)具体保障措施

1、有力的政策支持

(1)加强规划意见指导

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条件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2)简化规划建设审批

减少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件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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