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07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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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准确把握国内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趋势,充分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积极承接周边地区整车生产基地的辐射和外溢,以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和关键零部件产业为突破口,坚持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整车引进培育和零部件配套相结合,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完善产业体系,提升产业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努力把惠州建设成为全省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适度超前

首先将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等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其次从发展全局的高度进行整体统筹,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企业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群策群力、合作共赢的系统推进机制,按照“桩站先行”的原则,适度超前建设,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发展。

2、合理布局、节约资源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顶层设计,科学确定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把握发展节奏,分类有序实施,加大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整合力度,合理布局充电基础设施,降低建设成本,节约土地资源。

3、区域差别、因地制宜

根据各县(区)实际和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电动汽车充电需求,遵循“市场主导、快慢互济”的技术导向,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进各地、各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4、统一规范,互联互通

坚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为“车行天下”提供有力保障。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理顺管理流程,健全管理机制。实现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充电服务的通用性和开放性。

5、市场主导,创新机制

鼓励地方政府与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持续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创新。加快完善政策环境,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激发市场活力。加强示范推广,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六、发展目标

(一)充电设施总体发展目标

构建覆盖全市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与充电设施服务走廊,满足各类地区电动汽车发展与使用的基本需求。2016至2020年,全市新增电动汽车充电桩规模达到8298个(不含私人乘用车自用充电桩数量)

积极推进电动汽车用户结合居民区、办公场所停车位配建充电桩,至2020年建设内部专用充电桩规模达到3230个以上,满足用户基本充电需求,鼓励有条件的自、专用充电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

至2020年,通过新建地块配建、已有公共停车场增建等措施,合理布局建设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桩以及分散式公共充电桩规模达到2420个以上,满足用户临时补电需求。

至2020年全市建设公交、物流、环卫、出租车专用充电桩规模达到2450个以上,满足行业的基本充电需求。

至2020年,通过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站,全市建设城际快充站15座,城际快充充电桩规模达到170个以上,满足电动汽车城际行驶的基本充电需求。

(二)充电设施布局原则

1、公交车充电站

公交充电站主要为城市电动公交车提供充电服务,应主要考虑依托现有和规划建设的公交首末站场、公交车夜间回车场建设,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

2、社会公共充电站

社会公共充电站的主要服务对象为除公交车外的其他社会乘用车辆,布点原则如下:

(1)布点宜优先在车辆流大、路网密集的片区布点,并适当考虑在离市区较远的车站、码头等地就近布点。

(2)建筑和人口密集,车流量大的发达区域布点密度建议在近期按6~20平方千米/座,远期按2~10平方千米/座考虑。

(3)对部分地区全新规划的重点区域,考虑其区内有良好的政策条件和建设基础,可适当提高其充电设施的布点密度。

(4)对城际交通干线上的社会公共充电站,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充电桩。

3、充电站主要以整车充电为主,若有部分车辆采用换电模式,需要配套的换电站,布点原则可参照公交车和社会乘用车公共充电站的原则,并宜尽量与这两类充电站合并建设。

4、社会乘用车慢充充电桩

社会乘用车慢充充电桩应以分散建设的方式为主,在住宅小区、各单位办公场所、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合理的比例配置:

(1)新建住宅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应达到100%。对于已建地块,鼓励物业联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行商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充电设施;对于小区内可能出现的一桩多车情况,鼓励通过充电泊位分时共享等方式,满足多辆充电汽车的充电需求;停车位选址应满足充电设施安装的空间及安全要求,并尽可能减少其他工程的施工难度;对部分实施条件较为困难的居住区,宜积极在周边发展公用充电设施,满足居民的充电需求。

(2)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新建办公楼、商城、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20%配建充换电桩或预留充换电设备接口。

(3)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3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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