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04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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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供给,将新增贷款总额作为重要参照,鼓励新增贷款增速高于总资产增速。继续推广纳税信用贷、保证保险贷款等信贷产品,开发流量贷、薪金贷、交易贷等信贷产品,重点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两权”抵押贷款、出口退税贷等业务,加大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九)落实支持企业融资续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优化企业融资续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规范发展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十)清理规范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收费。进一步巩固前期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专项检查成果,集中检查转嫁信贷服务成本、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购买服务、收取费用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超出总行价目表规定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并依法采取整改、清退、处罚等处理措施。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其抵押物需要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对企业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抵押登记期满,企业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省物价局)

(十一)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落实“上市公司倍增计划”。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拟上市企业“种子板”,引导拟上市企业到“四板”市场挂牌或展示,先行规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上市服务体系,促进更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对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形成省市县多层次、差异化的激励机制。支持“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定向增发募集。引导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地方政府债券在沪深交易所发行。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开展融资。加大对民营股权类、创投类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支持,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湖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用足用好进出口银行优惠利率贷款。增加政策性贷款对外经贸和实体经济的有效投放,省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用于优惠贷款贴息,促进外经贸持续、较快增长,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走出去”,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三)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支持构建省级再担保平台,省财政筹措50亿元资本金,壮大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实力。做大做强市州县担保机构,加强和改进支持全省担保体系建设50亿元中小实体发展资金管理,改进和完善80亿元省重大产业基金管理,调整支持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担保集团,构建区域性担保合作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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