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4-27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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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投资环境,降低可再生能源开发成本

(四)减少土地成本及不合理收费。各地区能源管理部门应编制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并与相关土地利用、农牧林业、生态环保等规划衔接,优先利用未利用土地,鼓励按复合型方式用地,降低可再生能源项目土地等场址相关成本。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在进行可再生能源项目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土地类型及适用政策等因素,避免在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增加土地成本偏多的范围内规划布局集中式风电、光伏电站项目。村集体可以土地折价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投资,降低土地成本,并将所得收益用于支持村集体公益事业和增加农民收入。

(五)通过绿色金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绿色金融体系,加大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符合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信用评级和风险管控体系,对信用良好的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下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给予还贷灵活性。支持和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等手段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于可再生能源等绿色产业领域。鼓励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资产证券化。完善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质量监测和风险评价体系。

(六)制止纠正乱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向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投资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投资转嫁给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或向其分摊费用,不得强行要求可再生能源企业在获取项目配置资格的同时对当地其他产业项目进行投资,不得将风电、光伏发电指标与任何无直接关系的项目捆绑安排,不得强行从可再生能源项目提取收益用于其他用途。已向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违规收取资源出让费(或有偿配置项目,以下同)的地区,应按照“谁收取,谁退还”的原则,在本通知发布一年内完成清退。对继续强行收取资源出让费的地区,国家不在该地区布局各类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有关省级能源管理部门不得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向此类地区配置。

三、完善政府放管服等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

(七)创新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机制,切实做好可再生能源政府服务。鼓励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组织可再生能源项目前期工作,在落实项目建设外部条件后,采取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地方负责前期工作且采取招标方式组织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地方能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种审批手续。鼓励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能源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项目核准、备案等“一站式”服务。

(八)加强政策落实和监管。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规政策执行监测评价机制,将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和优化政府服务列入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预警机制的监测评价范围。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年度建设规模、项目优选、项目接网情况、优先上网及保障性收购情况的监管,加强对各地区落实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情况的监督。各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项目配置办法等进行公示。电网企业应按月向所在地区的能源监管机构报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优先上网、保障性收购相关信息。各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在编制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或组织项目配置时,应要求市(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涉及土地类型、税费等作出说明或承诺。对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地方,停止在该地区安排国家组织开展的示范工程或支持的新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九)减少可再生能源项目物流成本。鼓励各地区公路管理机构要强化风机超大部件运输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大件运输行政许可服务水平。鼓励各地区对秸秆储存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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