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4-19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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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审查和决定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受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根据需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

经审查,发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将审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不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再次提请审查。技术服务机构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技术审查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复核,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复核后,将复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准入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复核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但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技术审查结果和公示复核结果对受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形式发布,同时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准入许可后,车辆生产企业方可以生产、销售相应的车辆产品。

第四章使用和变更

第十九条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所载明的内容进行生产,保持生产一致性,承担车辆产品一致性主体责任,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与申请准入许可的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一致。

第二十条车辆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出现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商标发生变更,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情形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变更情形的说明、变更前后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涉及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的车辆产品需要增加、替换或者减少技术参数,增加或者变更实际生产地址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有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变更扩展产品的,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车辆型号命名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因疏忽等原因造成的车辆生产企业或者产品许可信息填报错误,企业可以提出勘误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核实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已经取得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变更已经公告的车辆产品的技术参数、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注册及生产地址等的,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在变更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销售按照原许可中的技术参数等生产的库存车辆产品。

国家政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已经取得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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