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4-17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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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测试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止测试,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相关法定职能部门,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测试车辆所有人、第三方管理机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测试车辆在进行测试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测试主体应在收到市公安局出具的违反交通法规或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道路测试交通事故分析报告或道路测试违反交通法规分析报告,未按要求提交分析报告的,联席工作小组有权调整或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

第三十五条测试主体因交通事故被暂停或终止测试计划的,应当就相关问题认真整改,经整改满足相关测试要求后,可重新向第三方管理机构申请恢复测试,并提供相关交通事故处理完结证明文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未来可扩展融合现代智能信息交换、共享技术,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二)测试车辆是指具备自动驾驶系统和技术,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技术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

(三)测试主体是指为推动和实现自动驾驶技术需要在本市范围内测试区进行自动驾驶科研、定型试验的独立法人单位。

(四)测试驾驶人是指具有熟练驾驶经验,经过自动驾驶技术培训合格,在测试过程中乘坐于测试车辆驾驶座位上,负责监控测试车辆行驶安全,并在异常或危急情况下紧急接管测试车辆控制权,使测试车辆尽最大可能脱离危险驾驶情形并保障测试过程安全的专业人员。

(五)第一级测试区专指湖南湘江新区智能系统测试场,包含封闭式测试环境和半开放式测试环境;第二级测试区指开放式道路测试区,不禁止社会车辆、行人、牲畜穿行,但设有明显测试警示标识的道路测试区。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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