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4-17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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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测试主体提出第二级测试区测试申请,应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三)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测试主体在第一级测试区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六)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七)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五条测试主体需要延长测试周期的,应在本次测试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测试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时长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测试周期结束后,测试主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标识和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上交市公安局交警部门。

第五章测试管理

第十七条测试车辆必须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方能上路行驶。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

第十八条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并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测试方案备查。

第十九条测试驾驶人应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当测试驾驶人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

第二十条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

第二十一条测试过程中,除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测试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须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第二级测试区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发生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以及测试驾驶人改变等情况时,测试主体应当立即停止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道路测试变更信息表,由第三方管理机构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测试;第三方管理机构评估后认为需要重新评审的,应当及时向联席工作小组报批。

第二十三条测试驾驶人每连续工作满2小时,应当休息0.5小时,且每个测试驾驶人每日累计进行测试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第二十四条测试主体应当按照第三方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汇报或上传相关数据,并按要求提交测试脱离自动驾驶功能报告,对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测试主体应每6个月向联席工作小组和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阶段性测试报告,并在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测试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管理机构有权结合相关实际情况暂停或根据联席工作小组的要求变更、终止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

第二十七条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工作小组可撤销测试通知书:

(一)联席工作小组认为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二)测试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测试车辆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撤销测试通知书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未收回的,公告牌证作废。

第二十九条测试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联席工作小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申报的所有测试车辆的测试计划,取消其测试资格并定期公布违规操作的测试主体名单。

第三十条测试主体应当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测试主体提交不实材料或者数据的,联席工作小组应当取消其测试资格,并不再接受该测试主体的相关测试申请。

第三十一条测试驾驶人违法违规进行自动驾驶操作,联席工作小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有权禁止其继续进行自动驾驶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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