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4-12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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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生态环境监管。

1.加强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统一规划设置全省水环境监测断面,明确具体监测制度,建设全覆盖常态化的监测网络体系,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全面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水环境监管。(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厅)

2.加强污染源的监管。各市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密切协作,定期开展水环境整治执法稽查,对治理范围内的排污主体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对直排偷排废水、非法采砂、向水体倾倒垃圾、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确保合法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各市县政府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服务人口在1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完成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立碑定界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标识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依法清理、取缔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设置生态防护带;加强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开展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提高农村饮用水水质。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规划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五)实施综合治理阶段。

1.城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面实施乡镇(居)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城镇、农村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污水截流、收集管网建设,合理布设污水处理设施。结合城市内涝治理、海绵城市建设和老旧城区道路改造等统筹推进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基本实现雨污分流,解决生活污水直排或混排入河(湖)问题,切实解决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运行负荷低的“两低”问题,特别是进水浓度低问题。2018年年底前,完成敏感区域内的10座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到2020年,全省23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提标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所有治理范围内生活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见附件5)。(牵头部门: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2.城乡垃圾收集和处理。全面启动污染水体水面及沿岸积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打捞和清运工作,以垃圾“日产日清”为工作准则,明确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规范要求,彻底改变垃圾直接入河(湖)现象,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面实现河(湖)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省财政厅)

3.工业污染治理。对于排污不达标的工业企业,限期整改,确保废水达标排放,2018年年底前,治理范围内工业企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工业集聚区全面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各市县政府全面完成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三区”划定工作,明确禁止养殖区边界范围,2018年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加快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粪污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保障养殖废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完成全省所有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治理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水或废弃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水产养殖污染治理。2018年7月前,各市县政府全面完成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殖区、养殖区划定工作。到2020年,完成对禁止养殖区内所有水产养殖关闭或搬迁。对可改造的分散水产养殖场,按“一场一案”制定整治方案。对连片、集中养殖场,按区域制定整治方案,建设集中供排水及污染处理设施。强化水产养殖业执法监管,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严格查处未达标排放养殖废水、违法违规用药等行为。到2020年,治理范围内水产养殖尾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牵头部门: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配合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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