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4-1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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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力度,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农业政策性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将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作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优先承担财政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和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田水利、土地整治、道路交通、流通设施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加快建立健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农产品网络交易平台,采取降低入场费用和促销费用等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电子商务平台,提高农产品营销服务能力和水平。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逐步带动形成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的,按农地管理。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和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在总体不增加农业负担前提下,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四)改善金融信贷服务。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能力,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加快建立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信贷担保。鼓励支持市、县政府与省级农业担保公司合作设立风险资金池或单独成立农业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信担保。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机制,鼓励支持龙头企业组建担保公司,形成多层次担保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市场化林权收储机构,为林业生产贷款提供林权收储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步扩大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

(五)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各地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建立健全保险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扩大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保险+期货”、农田水利设施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试点。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拓宽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范围。逐步建立专业化农业保险机构队伍,提高保险机构为农服务水平。扩大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稳步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互助合作保险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

(六)提升市场营销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产销活动,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门店、分销批发网点,减少流通中间环节,增加终端营销收益。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和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工程,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发展生产经营能力。

(七)支持人才培养引进。加快发展涉农职业教育和农村社区教育,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统筹农村职业培训资源,大力开展青年农场主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积极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鼓励引导各类科技人员、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奖补等方式,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提高农业经营管理水平。支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民生实事工程服务岗位范围,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市、县经营管理规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服务。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引导科技人才向农业农村集聚。建立完善农业专家定期指导、农业科研院校试验示范、农技人员对口联系等机制,发挥好教育、科技、研究、推广等多方位的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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