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政府重视、协调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满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需要;
3.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10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后3名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4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没有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影响国家对省政府考核结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联席会议向各市(州)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省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省联席会议对该市(州)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市(州)政府须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由省联席会议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