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无人机行业市场研究报告(简版)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30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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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政策与规定

2003年5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明确规定无人机用于民用业务飞行时,须当作通用航空飞机对待。

2009年6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ALD2009022),并于2009年7月9日,发布《关于下发的通知》民航明传电报,《民用无人机适航管理工作会议纪要》解决无人机的适航管理问题

2009年6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发布《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09-002)主要解决无人机的空域管理问题

2013年11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主要解决无人机的驾驶员资质管理,并规定重量小于等于7公斤的微型无人机,飞行范围在目视视距内半径500米、相对高度低于120米范围内,无须证照管理,但应尽可能避免遥控飞机进入过高空域;重量等指标高于上述标准的无人机以及飞入复杂空域内的,驾驶员需纳入行业协会甚至民航局的监管。

2014年4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4】27号))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民航局规定,无人机驾驶员资质及训练质量管理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负责,这也是我国首次对无人机驾驶员的资质培训提出要求。

2014年7月,《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民用无人机,将包括无人机飞行计划如何申报,申报应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在哪些空域里可以飞行。无人机的飞行不存在航线一说,只是划设一块区域,让无人机在区域内作业。这意味着民用无人机飞行合法化向前迈进一步,对打开无人机市场有重要意义。

2015年12月22日,无人机系统标准化协会理事会及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如期举行,本次会议明确了理事会及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同时发布了《无人机系统术语》和《民用无人机系统分类及分级》两项基础性标准。

2016年1月14日,民航局发布《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3月24日,交通部发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充分简化经营许可程序,降低了企业自有航空器的条件,降低企业准入条件,降低了企业设立时对基地机场的要求。

2016年7月11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对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的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新调整无人机分类和定义,新增管理机构管理备案制度,取消部分运行要求。

2016年9月21日,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规范了在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2009年发布的原《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7年5月,民航局下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2017年6月,工信部联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民航局等部门发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确立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三步走”建设发展路径,明确了系统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内容和组织实施方式。

2017年11月,民航局发布《无人机围栏》和《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两部行业标准,首次明确了无人机围栏的范围、构型、数据结构、性能要求和测试要求等,并对无人机围栏进行分类,按照其在水平面投影几何形状分为民用航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扇区形、多边形三种,且无人机围栏所使用的经度和纬度坐标点,均为WGS-84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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