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香港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安排》(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29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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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关于支持香港全面参与和助力

“一带一路”建设的安排

为充分发挥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的优势,支持其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双方”)经协商一致并报国务院审批同意,现签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支持香港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一、原则和目标

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在宪法和基本法框架下,双方愿以《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为指导,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发挥政府“促成者”和“推广者”作用,围绕实现“五通”加强沟通协商,为香港充分发挥独特的经贸、金融和专业优势,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做出适当安排,实现内地与香港互利共赢、协调发展。

二、重点领域

(一)金融与投资

1.在符合相关金融市场规范及金融领域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各主要利益相关方(包括投融资方和项目营运方)通过香港平台共同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所需资金和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包括上市集资、银团贷款、私募基金、债券融资等服务。

2.支持香港金融管理局基建融资促进办公室(IFFO)继续发挥作用,汇聚主要参与者,共同促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

3.推动基于香港平台发展绿色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绿色项目在香港平台发债集资;推动建立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4.配合人民币国际化的方向,充分发挥香港作为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的地位,完善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人民币跨境双向流动渠道,鼓励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资金结算,推动两地资本市场进一步互联互通,便利两地规范的跨境投资活动。

5.支持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金融机构(含相关投资机构和多边发展银行)进一步加强与香港的合作联系,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规则及程序的基础上,上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及开展资金运作、市场营运等业务,鼓励已在香港设立办事处的机构进一步发展其在港业务。

6.鼓励香港与内地企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并与项目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企业、金融机构共同合作,进一步探索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推动项目建设,并参照国际规范建立项目合作机制和协议范本,充分调动社会投资。

(二)基础设施与航运服务

7.支持香港为“一带一路”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可行性及风险评估、研发、融资,以及规划、设计、建造、监理、管理及养护等专业服务,鼓励内地企业以香港为平台,与香港企业一起“走出去”,共同开拓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基建市场。

8.支持香港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保险及再保险等专业服务,视情推动内地企业在香港成立专属自保公司,为其海外业务安排保险,完善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

9.利用香港在环境和规划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例如在港的专业机构提供有关环境影响评估、绿色建筑和污染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及服务,促进“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符合可持续发展和环保等要求。

10.支持香港发展高增值海运服务,包括海事保险、船舶融资、海事法律和争议解决、船舶管理等,鼓励内地海运企业充分利用香港的专业服务,推动香港发展成为重要的国际海运服务中心。

11.巩固香港国际航空枢纽地位,推动珠三角地区机场群良性互动,利用香港通达全球的航空运输网络,发挥香港在国家开放格局中的重要门户作用。

12.进一步推动内地和香港在信息、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领域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积极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在发挥内地基础设施设计和制造方面优势的同时,带动香港咨询、金融、项目管理、保险等专业服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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