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投诉处理
第二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受理机制,包括设置本地服务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和公布服务热线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一)服务热线应保证全天24小时开通,安排人员值班,并留存记录备查;
(二)车辆、智能锁等发生故障,服务人员应对用户的求助及时给予帮助和处理,相关记录留存备查;
(三)对用户投诉、咨询信息应在48小时内有处理结果,对用户的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运营企业应对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的投诉信息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于48小时内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章信息抄告制度
第三十条市城管委、市公安局、市级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市)县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共享单车企业服务质量信息抄告制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交委,作为运营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由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2018年3月16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试行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