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服务规范(试行)》(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27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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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车辆投放、停放和调度

第十六条车辆投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在投放车辆前,应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经同意后方可投放;

(二)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投放规模和投放区域。

第十七条车辆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施划有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区域,车辆应停放在该点位内,停放车头朝向应与停车区位内施划的非机动车绿色路面标识的车头方向一致;

(二)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三)不得在影响正常通行、商家店铺正常经营的区域内停放;

(四)不得在宽度低于2.5米的人行道上停放;

(五)不在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及人行道盲道上停放;

(六)不得在影响地铁口疏散范围内区域停放;

(七)禁止在政府确定的非机动车禁停区内投放和停放。

第十八条运营企业应积极发展并实施“电子围栏”等相关技术,根据成都市相关政策和规章,明确告知用户适宜停车区和禁停区,规范用户停车行为,鼓励运营企业试点建设并推广立体停车。

运营企业应建立专职线下停放秩序管理维护团队,对重点区域、路段、点位实施专人定点驻守管理。

第二十条车辆调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根据需求信息,制定调运计划,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避免车辆过度堆积和供需不平衡;

(二)运营企业应对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的问题点位和调度要求及时处理。

第六章运营服务要求

第二十一条用户注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对用户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

(二)运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三)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服务。

二十运营企业应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退款制度,积极推行免押金服务,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用户申请押金退款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时间原路径全额退回。

第二十四运营企业应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五条运营企业日常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维修保养点,确保车辆能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二)运营企业应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日常维护团队,负责对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管理车辆停放秩序,停放要求应按本规范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损坏丢弃的车辆;

2.每日巡查二维码脱落、刹车失灵、龙头歪斜等故障车辆,并及时转移至维修点进行维修;

3.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定期对车辆进行性能检查、保养并做好清洁维护,确保运营车辆整洁完好。

(三)运营企业应建立对所属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所属运维人员的管理、考评制度,每日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

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引导用户文明用车:

(一)运营企业应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对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

(二)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文明用车。

第二十七条应急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建立应对极端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及其他危及安全情况时的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相关人员、设备、资源和技术等组织准备,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车辆及设施设备遭蓄意破坏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应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

(三)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的信息后,按一级街(区)30分钟、二级街(区)40分钟、三级街(区)50分钟的标准对堆积的车辆清运完毕。运营企业未能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将车辆清运完毕的,由属地政府部门代为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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