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服务规范(试行)》(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27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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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条运营企业应配置运营管理、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系统维护、线上线下车辆调度运维、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服务热线及服务质量投诉受理等专职人员。

第十一条运营企业专职人员的管理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根据不同岗位设置要求对专职人员进行相关上岗培训和考评,保证专职人员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二)运营企业应定期对专职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考评,并将培训考评情况建档备查;

(三)专职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四)专职服务人员应文明服务,使用普通话和文明服务用语,耐心解答询问;

(五)线下运维人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服从行业管理人员和社会服务质量监督员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租赁自行车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辆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3565)和《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T19994)要求,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

(二)车辆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性的编号和二维码;

(三)车辆应配备智能定位系统和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

(四)车辆在投放营运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五)车身要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调运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调运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技术要求符合《厢式运输车》(QC/T453)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二)调运车辆车身统一涂装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标识、服务热线电话;

(三)调运车辆只能用于共享单车调度,不得从事其他物流运输。

第十四条运营信息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计时计费功能,平台应根据用户具体订单的时长或里程计算订单应付金额和实付金额,并及时发送至手机客户端通知用户;

(二)对车辆具有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

(三)对线下运维人员具有监管、定位等功能。

第十五条手机客户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的手机客户端应为用户提供注册、车辆查询、下单、支付、路径指引、停放引导、订单查询、保险提示、服务协议和意见反馈等功能;

(二)运营企业禁止利用手机客户端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以及为运营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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