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服务规范(试行)》(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27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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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共享单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单车企业运营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和成都市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共享单车企业运营管理和运营服务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本规范是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运营企业经营管理

第四条运营企业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在成都市有固定办公场所、固定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在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三)运营企业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并建有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四)收取押金和预付金的运营企业,应为用户押金和预付金分别向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专用账户;

(五)租赁自行车车辆应具备智能定位系统,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制定下列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一)安全措施与紧急情况处置制度;

(二)管理和运维人员管理考评制度;

(三)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自行车车辆运行维护制度;

(五)自行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

(六)日常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

(七)用户信用评价制度;

(八)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九)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

(十一)故障车辆回收管理制度;

(十二)服务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

第六条运营企业应主动接受下列机构监管:

(一)企业营运维护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具备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二)用户押金和预付金专用账户委托注册地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监管;

(三)线下运维活动接受投放所在地市、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纳入数字化城管监管范围。

第七条运营企业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数据,并接受监管。

(一)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数据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

(二)运营企业应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放并提供本市注册用户数、车辆投放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与使用频率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数据信息保密;

(三)运营企业应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将相关数据接入成都市共享单车监管服务平台。

第八条运营企业应依法有序运作,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妨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第九条运营企业退出本地市场经营的,应提前30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退出经营相关事宜。在退出经营前应及时、全额退还用户押金和预付金,并回收其投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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