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22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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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环保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方案中提到,依据环保部印发的遥感监测疑似问题清单(重点是2017年下半年新增和扩大的工矿开发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水电开发等活动)、省级历年自查以及媒体披露、非政府组织和群众举报的信息等,组织开展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进一步摸清问题底数,建立台账。重点排查采矿(石)、采砂、工矿企业和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以及2017年以来新增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以下为具体内容:

“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要求,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在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绿盾2017”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七部门)联合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的重要政治责任,着力解决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牢固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二、工作目标

在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排查全国46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84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落实管理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问题扭住不放、一抓到底,不达目的、绝不罢休,充分发挥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组织方式

七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成立专项行动联合巡查组,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活动,推动整顿治理取得实效。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会同其他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省(区、市)专项行动工作机制,采取自然保护区省级管理部门检查与自然保护区自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

四、具体行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落实管理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督促问题整改。具体包括:

(一)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问题整改“回头看”

针对“绿盾2017”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重点检查问题的整改进展、整改效果、销号情况和追责问责情况,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确保尚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效果不佳的重点问题整改落实到位;要对问题突出的保护区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经整改后问题仍然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将进行约谈。

(二)坚决查处自然保护区内新增违法违规问题

依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遥感监测疑似问题清单(重点是2017年下半年新增和扩大的工矿开发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水电开发等活动)、省级历年自查以及媒体披露、非政府组织和群众举报的信息等,组织开展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进一步摸清问题底数,建立台账。重点排查采矿(石)、采砂、工矿企业和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以及2017年以来新增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

针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拉条挂账、整改销号”,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对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要及时制定和实施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限期进行生态整治修复。

(三)重点检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针对地方政府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保障等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各功能区边界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开展勘界工作、立标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否建立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保护资金是否到位等方面工作,压实管理责任。

(四)严格督办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

七部门共同加强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办检查,组织联合巡查组开展巡查和抽查,对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管理台账和整改方案,核查问题追责情况、整改方案合理性、整改进展、生态修复效果等情况。对不认真组织排查、排查中弄虚作假、整改不及时、未严肃追责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问题突出、长期管理不力、整改不彻底的,对负有责任的自然保护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公开约谈或重点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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