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全面取消“省级优秀学生”等5项加分项目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21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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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高职(专科)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高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高职(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补录工作结束后3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58.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59.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2.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核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委会;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工作;

(8)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9)保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10)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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