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变更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配电区域发生变更的,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配电区域变更意见,拥有该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配电网运营企业擅自变更配电区域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建设运营满足区域内各类用电需求的配电网,按照《供电监管办法》等规定为用户提供接入电网、供电保障等服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