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测试主体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一、向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智能驾驶测试申请书(参考附件2);
2、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3、测试车辆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证明或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智能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4、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测试车辆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要求的测试报告。其中,若因智能驾驶功能改装出现有未达标项目,测试报告须明确相应项目不会降低测试车辆的安全性能;
5、测试车辆基本情况说明;
6、智能驾驶系统自评估报告(参考附件3);
7、测试车辆智能驾驶数据记录装置介绍和操作说明;
8、测试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劳务合同、智能驾驶测试培训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要求的申请开展机动车辆科研、定型试验所需提交的材料;
2、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符合智能驾驶道路测试要求的评审意见。
附件2:
智能驾驶测试申请书
1、申请单位:
2、单位性质:□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电子信息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其它科技型企业()
3、联系地址:
4、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
5、申请类型:□初次□再次□恢复
6、测试驾驶员基本信息: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 | 驾驶证号 | 培训 时间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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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声明与签字
1、本单位已详细知悉、理解《深圳市关于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材料内容,承诺接受所有条款约束,如有违反,自愿承担有关责任。
2、本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合法,若有不符,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智能驾驶系统自评估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系统功能说明和操作说明(如具备自动人工紧急制动功能、提醒报警功能,支持“手动”、“自动”驾驶两种模式);
2、系统能力证明,可提供相应封闭测试场测试证明、技术先进水平证明、团队实力证明、国际权威认可证明等;
3、系统测试和验证计划
4、系统安全设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