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关于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20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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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从市交通运输委了解到,为加快制度供给创新步伐,助力智能驾驶路测验证和产业化突破,深圳市交委会同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交警局等有关单位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关于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为具体内容:

深圳市关于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建设国家创新示范区的要求,推进建设未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国际产业创新中心,深圳市积极支持并加快推动智能驾驶技术研发及应用,为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相关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开放包容。结合《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安排,支持智能驾驶相关技术研发与创新,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和技术团队发展智能驾驶技术,引领深圳市智能驾驶跨越式发展。

政府引导,加强服务。把握整体方向,围绕智能驾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技术创新,同时要突出科技创新主体在智能驾驶创新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加快政府制度创新步伐,做好智能驾驶技术落地服务。

统筹推进,保障安全。根据当前智能驾驶技术发展现状,统筹推进智能驾驶产业发展与应用示范。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智能驾驶开放道路测试工作,采取道路测试环境逐步开放的策略。

职责分工

测试工作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会同市经信委、市公安交警局共同成立深圳市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运输委联席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颁发智能驾驶道路测试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组织开展测试车辆和道路等相关评估工作,协调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1)总体统筹和协调;(2)会同市公安交警局开展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定期公布开放测试道路范围;(3)为测试道路配套相应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设施。

市经信委负责:(1)推动制定智能驾驶车辆相关技术及应用标准;(2)制定及公布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目录。

市公安交警局负责:(1)协助市交通运输委开展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2)办理测试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及延期审查。

联席工作小组组织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财务等相关领域专家建立深圳市智能驾驶测试专家库,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评审意见。

上述部门依据职责另行制定操作细则。

测试申请和审核

(一)申请要求

1、测试主体是指需在本市开放测试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辆智能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

2、测试主体为具有机动车辆智能驾驶技术及产品研发或生产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电子信息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科技类企业。

3、测试主体应取得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符合智能驾驶道路测试要求的评审意见。

4、测试主体应具备赔偿能力,应购买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智能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5、测试主体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参考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相应测试车辆、测试驾驶人应达到测试基本要求。

(二)办理流程

1、测试主体向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2、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出具测试主体是否符合智能驾驶道路测试要求的评审意见;对于符合要求的测试主体,明确其测试车辆、测试驾驶员、测试区域、测试时间等。

3、市公安交警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相应要求,结合评审意见,向符合智能驾驶道路测试主体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每辆测试车辆对应固定的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互换;测试周期一次不超过3个月;每测试主体一次性申请不超过5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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