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日常监督管理。
电影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不得拒绝、阻扰。
第二十六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执法情况。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电影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法行为警示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警示记录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九条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推动点播影院、点播院线依法规范经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关电影放映、发行许可证件,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放映、发行未获得电影公映许可的电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二)在电影开始放映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
(二)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
(三)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
(四)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
(五)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
(六)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
第三十四条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境外资本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参照国家有关电影院、电影院线外资准入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益性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业务许可、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