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公布:3月30日起施行(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19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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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十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和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息公示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审批材料。

点播影院应当自经许可设立之日起10日内,将许可的相关信息报送所加入的点播院线。

第十二条点播院线负责在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注册登记,申请点播影院编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依据所报材料对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所载点播影院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依点播院线申请向其发放所辖点播影院编码。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上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注册登记,并向点播院线发放点播院线编码。

第十四条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是电影主管部门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实施管理的唯一数字标识。

第十五条点播院线负责向所辖点播影院提供影片。

点播影院不得放映所加入的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

第十六条点播影院放映和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获得电影公映许可。

第十七条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其在点播影院放映的授权。

点播院线应当及时将影片著作权授权状况上传至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息公示查询系统。

第十八条电影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由电影院进入点播影院放映的期间有限定的,点播院线在限定期间不得发行。

第十九条点播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点播影院不得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一条点播影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法规规定,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二条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加强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电影放映质量。

第二十三条点播院线负责对所辖点播影院的制度建设、放映内容和质量管理、技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数据报送、人员培训等运营活动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点播影院应当按照所加入点播院线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经营数据。

点播院线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所辖点播影院的经营数据上传至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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