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16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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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的坡道、盲道等进行改造,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图文信息报警、呼叫功能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

第二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广场、绿地、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设计单位未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施工实施监理的。

第三十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检查职责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及时依法处理有关投诉、举报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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