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16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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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配备电子显示字幕、语音报站装置、轮椅固定装置等无障碍设施。

第十六条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无障碍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明显。

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自然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所有权人与管理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对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以及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手续,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条 国家和本省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为视力残疾人提供单独考试场所、朗读试卷内容等协助。

第二十一条 省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新闻和残疾人专题节目时,同时加配字幕。

第二十二条 省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组织建设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省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文体娱乐场所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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