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16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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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近日,河南省政府下发了《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基本需求相协调,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逐步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本级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广场、绿地、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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