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收保障办法》发布:5月1日起实施!(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1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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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立的账户及存款查询、冻结、扣缴税款或者对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查询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将发现的涉税问题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反馈有关查处情况。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咨询和办税辅导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规范、减免退税、权利救济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推进税收社会共治。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投诉和信访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涉税投诉、举报,并为检举、投诉人保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涉税信息提供和分析利用情况,为政府加强税收保障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损失的;

(二)未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

(三)不履行保密义务的;

(四)违规使用涉税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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