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13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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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经规划批准,增加停车设施属于增加建设面积的,按规定计收地价;不属于增加建设面积的,不计收地价。

第二十一条 鼓励在满足充电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安装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需满足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及运营。停车设施运营管理由申报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须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联网平台,并作为申领政府财政补贴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按特种设备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使用单位凭联席会议纪要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手续,免于提供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外收费经营性停车设施,由运营单位分别向交警部门、市场与质量监管部门,分别办理停车场经营许可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经营权年限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按我市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可以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与质量监管部门承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安全与价格监督管理责任,督促运营单位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和强制维护制度,确保设备正常完好、使用安全。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运营单位投保公共责任险。

第二十九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土建与结构工程必须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对其承担的停车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建设部门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于2018年X月X日发布,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有期为3年,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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