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07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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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学校应当按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法执行。民办学校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由学校自行承担,财政已安排公用经费补助的学校从公用经费中列支,未安排公用经费补助的学校,区县可给予一定补助。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严禁违背学生及家长意愿要求学生购买或向学生推销保险产品。鼓励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十九)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各区县要采取措施,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要发挥好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有需求的区县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五、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一)强化基础保障。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处室或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编制部门要适当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机构倾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

(二十二)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区县,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完善工作机制和建设方案,市教委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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