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0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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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加大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实绩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大力开展粮食产业扶贫。商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粮食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推动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加强粮食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和部门协作机制,并发挥好粮食等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在标准、信息、人才、机制等方面的作用,合力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质监局、市扶贫办负责)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大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支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国家现代粮食产业发展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和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利用产粮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功能,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粮食产业的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烘干、仓储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商务委、市农委负责)

(三)完善金融信贷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粮食收购、加工、仓储、物流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政府+银行+保险”“银行+保险”的风险共担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融资,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并购重组等。引导粮食企业合理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管理价格风险。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企业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为粮食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保险服务。(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农发行市分行负责)

(四)健全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粮食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支持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依法依规将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用地,增强企业融资功能。改制重组后的粮食企业,可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用于企业改革发展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负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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